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6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其廢 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相同之管制項目有 不同管制限值者,應符合較嚴之限值標準。

前項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裝設 有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管制項目以 該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

前項廢水量所佔比例,以申請日前半年之紀錄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