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6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排放管線底部、進入水體處及 其周圍環境,形成可見之沉積污泥時,應予以清除,或依主管機關之命令 ,於限期內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