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6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未經許可之廢(污)水排放、貯留、稀釋、注入 地下水體、土壤處理、繞流排放或未符規定之管線、設施者,應依主管機 關限期改善命令,封閉、拆移該管線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