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6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者,應先取得灌溉渠道 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同意,始得排入。

前項之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拒絕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 排入時,應同時通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