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條
重大違規者或強制設置者依前條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電子式電
度表及顯示看板,應依附表二規定辦理,並維持其正常功能。
依前條第二項設置顯示看板之重大違規者,其顯示看板發生故障時,應立
即以電話或傳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並記錄故障時間、報
備發話人、受話人姓名、職稱。故障或校正維護期間,應依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同意之替代方式公布監測數據。
前項顯示看板故障無法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功能者,應於故障發生
之日起二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預定採取之修護措施及
修護完成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