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5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水體取水作為冷卻或循環之用,其屬未接觸冷卻 水者,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其他水質項目雖超過放流水標準,但 未超過進水水質,得直接排放於原取水區位之地面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