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5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下列水污染防治設施及管線,應清楚及正確 標示其名稱與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其標示並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計 畫或許可證(文件)核准之內容:

一、用水、廢(污)水之收集、前處理、處理、迴流、排放、貯存等管線 及處理單元。

二、緊急應變之繞流管線。

三、貯留、稀釋、回收使用之管線及貯槽單元。

四、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 電度表。

五、污泥之收集、處理及貯存等管線及處理單元。

主管機關查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依前項規定標示,應命其於一定期 限完成改正,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於期限內完成改正,依違反本辦法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