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49-7條
飼養豬隻二十頭以上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委託經地方政府補助設置厭氧 發酵及沼氣發電設備之事業處理畜牧糞尿者,其廢(污)水管理計畫之申 請、變更相關規定,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地方政府之計畫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計畫之規定,於竣工查驗通過後,應將 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計畫書內容納入廢(污)水管理計畫,並通知該畜牧 業確認記載事項後,核准或換發其廢(污)水管理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