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49-2條
事業收容處理淤泥或含水量大於百分之三十之土壤、連續壁產生之皂土等 營建剩餘土石方者,應每日記錄前述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載運車輛進出情形 、收容處理之土質種類、收容量及處理量,並作成紀錄,保存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