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49-1條
事業運作之物質為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污染物項目中之有機物者,其貯存 與輸送前述物質之設施,應視滲漏潛勢,選用足以防止滲漏之適當材質, 並定期巡查檢視,以預防污染土壤、地下水。

前項定期巡查檢視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