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48條
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提供餐飲服務者,應設置油脂截留設施,去除 餐飲廢水中之油脂。

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提供溫泉泡湯服務者,其既設事業之大眾池, 及新設事業之泡湯設施所產生之單純泡湯廢水,應與其他作業廢水分流收 集處理。

前項單純泡湯廢水,應經毛髮過濾設施及懸浮固體過濾設施處理。但泥漿 泉質者,不在此限。

前項處理後之放流水,除水溫外,其他項目水質雖超過放流水標準,但未 超過原水水質者,得直接放流至該溫泉泉源所屬之地面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