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47條
自來水廠為維持正常供水,於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天然災害發生時 ,其原水懸浮固體濃度超過每公升二千毫克或濁度超過二千濁度單位(NT U) ,致廢水處理設施無法正常操作,得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直接排放。

自來水廠應將前項緊急應變措施,納入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沉澱池及污泥濃縮池,應先淨空。

二、排放前應先通知下游用水者,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三、排放期間應按日檢測並記錄原水濁度、懸浮固體濃度及放流水懸浮固 體濃度;其檢測紀錄應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自來水廠因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所造成之淤積或損害,應負責清除或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