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46條
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日排放至每公頃魚池之廢水量,在四立方公尺以下。

二、每公頃魚池容納二百頭豬隻以下之廢水量。

三、魚池溶氧應達一.○毫克/公升以上。

四、魚池最高液面距魚池四周池頂高度維持三十公分以上。但雨季期間, 不在此限。

五、記錄清洗畜舍時間、廢水排放於魚池之水量及魚池廢水排放時間;其 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查閱。

六、排放前三日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