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45條
船舶解體業應於拆解場所四週設置截流設施,並採取下列措施。但設置截 流設施有困難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以足以防堵廢水污染水體之設施為 之:

一、於作業區域周圍水面,佈設浮油攔除設備。

二、於作業區域,設置適當廢油、廢水及其他污染物收受設施。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