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44條
貯油場設置之地上油品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底部應為水泥或不滲透材質舖面。

二、四周應設置防溢堤,其高度為五十公分以上,圈圍容量為油品貯存設 施容量的百分之一百十以上。但設置困難,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替代 方式為之。

前項事業應依油品貯存設施容量,備足預防疏漏污染之器材及物品。

前二項設施、器材及物品應定期維護。

第一項貯存設施洩漏之油品,應妥善收集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