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回收使用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43條
回收使用廢(污)水者,應於廢(污)水產生及處理後,設置獨立專用累 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回收前,設置回收使用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 施。

廢(污)水回收使用者,應於回收使用前,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 施或貯留設施,貯存廢(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