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 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 措),並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