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委託與受託處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3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受託處理廢(污)水(以下簡稱受託者),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以受託處理同業別或同類型之廢(污)水為限。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二、每日受託處理之廢(污)水量,不得超過核准每日最大餘裕量。

三、收受廢(污)水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