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3條
事業廢水類別如下:

一、作業廢水:指事業於製造、加工、修理、處理、操作、冷卻、沖洗、 逆洗、治療、提供服務、畜殖、自然資源開發過程或其他作業時,與 人或物直接接觸之廢水。

二、洩放廢水:指自事業循環用水中洩放,以減低循環過程累積於用水中 污染物含量之廢水。

三、未接觸冷卻水:指於熱交換管線內專供溫度交換之水。

四、逕流廢水:指因雨水沖刷戶外設施、建築物表面或戶外作業環境之地 面、原料及物料,而產生之廢水。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物,包括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廢棄物、廢 氣、動物、植物或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