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土壤處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2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一、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畜牧糞尿 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

二、依本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畜牧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 計畫。

三、畜牧業及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輸(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畜牧廢 (污)水,作為植物澆灌。

四、前款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准輸(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作為花木澆灌。

五、設置不透水材質設施,隔絕廢(污)水與土壤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