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土壤處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2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者,應併同採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水措,作為暫停土壤處理時之替代措施。但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 得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 水,至作業環境外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