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21條
前條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專用雨水下水 道。但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與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