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20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內之事業,未將其產生之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 系統(以下簡稱納管)者,應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同意,並於取得廢 (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於地面水 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