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逕流廢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10條
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以下簡稱削減計畫) ,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削減計畫應記載事項,規定如下:

一、基本資料。

二、前條規定之污染削減措施及其工程圖說。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

削減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營建工地應依其規定期限提出削減計畫之變 更,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一、變更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記載事項,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辦理。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自核准後三十日內為之。

二、變更前項第二款記載事項,應於變更前辦理。

三、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削減計畫內容不足以維護水體水質,而有污染之 虞,經限期改善者,應於改善期限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