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準用第十八 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四 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