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 94 年 08 月 26 日)
第6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屬新開發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 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負責執行緊急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