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 94 年 08 月 26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承受水體範圍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

二、飲用水水源。

三、灌溉渠道用水。

四、漁業養殖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