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基本措施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狀況,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為維護海洋環境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特殊海域環境之需求,中央主管 機關得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環境特質,劃定海洋管 制區,訂定海洋環境管制標準,並據以訂定分區執行計畫及污染管制措施 後,公告實施。

前項污染管制措施,包括污染排放、使用毒品、藥品捕殺水生物及其他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海域污染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