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總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 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 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