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54條
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 大者,得命其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