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53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