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9條
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採取防止 、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措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 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