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3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限制海域使用或第九條第二項干擾、毀損監測站或設施 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