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2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污染管制措施或第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