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1條
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八條規 定所為之檢查、鑑定、命令、查核或查驗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查核或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