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0條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之命令者,處負責人、行為人、船舶所有 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