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38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 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