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36條
棄置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致嚴重污染海域者,處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