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3條
實施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之船舶、航空器或海洋設施之管理人,應製作執 行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作業之紀錄,並定期將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及 接受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