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1條
實施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作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為之。

前項海洋棄置或焚化作業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 境品質標準及海域水質狀況,劃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