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0條
公私場所以船舶、航空器或海洋設施及其他方法,從事海洋棄置或海上焚 化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許可事項之申請、審查、廢止、實施海洋棄置、海上焚化作業程序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