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總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 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

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 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