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基本措施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4條
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致造成污染者,不予處罰:

一、為緊急避難或確保船舶、航空器、海堤或其他重大工程設施安全者。

二、為維護國防安全或因天然災害、戰爭或依法令之行為者。

三、為防止、排除、減輕污染、保護環境或為特殊研究需要,經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者。

海洋環境污染,應由海洋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 管機關得先行採取緊急措施,必要時,並得代為清除處理;其因緊急措施 或清除處理所生費用,由海洋污染行為人負擔。

前項清除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