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基本措施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1條
各類港口管理機關應依本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 輕所轄港區之污染。

各類港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所轄港區之污染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