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  罰則 ( 95 年 01 月 27 日)
第24-1條
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 者,得命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