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  罰則 ( 95 年 01 月 27 日)
第19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十六條或前條規定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