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  罰則 ( 95 年 01 月 27 日)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 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條規定通知禁止為該行為而不遵 行。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 源而不遵行。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禁止供飲用而不 遵行。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