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  ( 102 年 09 月 11 日)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快速道路: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之快速公路,及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快速道路。

二、高速公路: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之高速公路。

三、鐵路:指以軌道或於軌道上空架設電線,供動力車輛行駛及其有關之 設施;其最高時速二百公里以上者為高速鐵路,低於二百公里者為一 般鐵路。

四、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 擾,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 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五、時段區分:

(一)早:指上午五時至上午七時。

(二)晚: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三)日間: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四)夜間: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五時。

六、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 區。

七、音量單位:分貝(dB(A)) ,A 指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量值。

八、測定音源音量:指欲測定之陸上運輸系統交通噪音量。

九、背景音量:指除測定音源音量以外,所有其他噪音源之音量總和。

十、整體音量:指所有噪音源之音量總和,包括測定音源音量及背景音量 。

十一、道路系統小時均能音量(Leq,1h):指特定時段內一小時所測得道 路系統交通噪音之能量平均值,其計算公式如下:

1 Pt 2 Leq,1h =10log ─∫(──) dt T P0 T :測定時間,單位為秒。 Pt:測定音壓,單位為巴斯噶(Pa)。 P0:基準音壓為 20μPa 。

十二、軌道系統小時均能音量(Leq,1h):指特定時段內一小時所測得軌 道系統交通噪音之能量平均值,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 ╭ Lp,T(i) ╮ │ ─── │ │ 1 N 10 │ Leq,1h =10log │── Σ 10 │ │3600 i=1 │ ╰ ╯

N :一小時內通過測量地點之軌道機車車輛事件數。 Lp,T:指軌道機車車輛通過測量地點事件於事件歷時時間(T) 內,所測得軌道系統交通噪音之事件音量,其計算公式如 下:

T2 Pt 2 Lp,T =10log ∫ (──) dt T1 P0 Pt:測定音壓,單位為巴斯噶(Pa)。 P0:基準音壓為 20μPa 。 T :軌道機車車輛通過測量地點之事件歷時時間(T1 至 T2),單位為秒,參見下圖。 T1:低於軌道機車車輛前端通過測量地點時整體音量十分 貝(dB(A)) 之時間點。 T2:低於軌道機車車輛尾端通過測量地點時整體音量十分 貝(dB(A)) 之時間點。

(二)無法依前目規定決定 T1、T2 時,其事件歷時時間 T 計算之原 則依下列順序定之: 1.依據實際測量資料計算歷時時間 T,其時間須足以涵蓋事件音 量發生過程。 2.依據該小時其他相同車種班次之 T1、T2 計算其平均時距,作 為事件歷時時間 T,該小時僅有一班次者,則以前後一小時之 相同車種班次計算之。 3.依據軌道機車車輛之長度加一百公尺除以車速,以計算該班次 事件歷時時間 T。 (三)背景音量之計算由 T1 往前計算 T 時間之事件前背景音量,及 由 T2 往後計算 T 時間之事件後背景音量,再取二者之能量平 均值。前述事件前、後背景音量之計算公式與事件音量相同。 (四)軌道機車車輛之 Lp,T 音量與前目背景音量相差小於十分貝(dB (A)) 者,應依第三條第七款規定進行背景音量修正。

十三、軌道系統平均最大音量(Lmax,mean,1h):指一小時內所測得軌道 機車車輛各事件交通噪音最大音量(Lmax)之能量平均值。 (一) ╭ Lp max(i) ╮ │ ───── │ │1 N 10 │ Lmax,mean,1h=10log │─ Σ 10 │ │N i=1 │ ╰ ╯

Lpmax:軌道機車車輛各事件交通噪音 A 加權測定之最大音量。 N :一小時內通過測量地點之軌道機車車輛事件數。 (二)各事件交通噪音最大音量之背景音量計算,應依前款第三目規定 計算所得之背景音量再取歷時時間 T 之均能音量值。各事件交 通噪音最大音量與其背景音量相差小於十分貝(dB(A)) 者, 應依第三條第七款規定進行背景音量修正。

十四、複合性音量:指整體音量包括二個以上交通系統所產生並合成之音 量。

(備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計算公式及圖表,完整條文請參 閱相關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