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 98 年 09 月 04 日)
第8條
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之場所,得將該場所之周 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噪音管制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