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 98 年 09 月 04 日)
第7條
相鄰二噪音管制區之劃分,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將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相鄰之地區,劃為第三類或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二、將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相鄰之地區,劃為第四類噪音管制區。